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80页(395字)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示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它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英美法则没有催告这个概念。大陆法认为,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发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约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向债务人发出催告,就表明他不再追究债务人延迟履行的责任,除非合同已明确规定了履行期,或债务人已明确表示将不按期履行合同。

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义务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3)催告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赔偿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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