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地质出版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用手册》第123页(906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2001年3月1日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现予印发。确定部的立案范围,对于明确案件管辖范围,规范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将起到积极作用。请各单位据此积极支持和配合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以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1年3月16日

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1.经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批准查处的省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3.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我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1)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要求我部直接查处的;

(2)中纪委、监察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由我部直接查处的;

(3)社会披露涉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我部认为案情重大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5.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受当地政府干扰,查清事实困难,请求我部查处或我部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案件;

6.为推动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由我部直接查处案情重大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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