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地质出版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用手册》第128页(890字)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和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办:

(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上报结果的;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有重大影响并提出限期结案的;

(三)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协助落实行政处分建议、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

第三条 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

口头督办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函)。

第四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报的,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尚未结案之前,应当暂停办理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方面的申请。

第五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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