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地质出版社《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第179页(1482字)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工作,保证矿业权的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对在我部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的审批工作实行部内会审制度。现将《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日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审批会审制度
一、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行为,发挥部机关审批矿业权的整体功能,依据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属于国土资源部负责受理的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应进行会审并遵守本制度。
三、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分别负责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并负责向参加会审的单位发送提交会审的有关资料。
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地质勘查司、开发司、法规司、执法局等是会审司局。
四、地质勘查司受理探矿权申请、矿产开发管理司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会审司局发送会审意见表。
五、会审司局收到会审意见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反馈会审意见表,逾期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六、在会审期间,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会审单位查阅, 同时提供可查询的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
七、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在会审反馈意见截止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
八、会审会议由分管部领导或其被委托人主持,有关会审司局参加形成会审决定。
九、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按照会审决定,依法定程序完成批复或登记工作。
十、确定由我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别由地质勘查司、开发司准备相应的材料提交会审。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划定矿区范围会审意见表
2.采矿登记发证会审意见表
3.探矿权登记发证会审意见表
附件1
划定矿区范围会审意见表
注:请按时将意见返回开发司,逾期未返回意见视为同意,如需查看资料请到 房间。联系人: 电话:
附件2
采矿登记发证会审意见表
注:请按时将意见返回开发司,逾期未返回意见视为同意,如需查看资料请到 房间。联系人: 电话:
附件3
探矿权登记发证会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