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保密文件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地质出版社《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第454页(2324字)

为加强对保密文件的管理,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保密文件系指各种载体中标明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刊物的党政文件、资料和未注明可公开的党内文件、资料,以及未公开的各类会议文件。

二、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文件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保密文件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保密文件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存放保密文件场所必须符合保密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保密文件应专柜存放,并与普通文件分开。

四、对发至本单位的保密文件,要认真进行核对、签收和登记。文件传阅过程中,要有书面登记和交接手续。传阅由专人负责,严禁保密文件横向传递。

市内传递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专人、专车、专送,中途不得办理其他事宜。

五、阅读保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阅读地点必须在办公室,不得将保密文件携带至宿舍、医院和其他公共场所。

六、借阅保密文件要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文件当天阅退;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的保密文件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后及时退还保管部门。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保密文件。

七、各单位保管的保密文件,必须经常定期清查,需要清退的,要按规定及时清退。清查、清退中,如发现丢失文件,应立即组织追查,并将情况报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八、各单位办理部各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起草文件时,同时拟定密级、标明保密期限,经文秘部门审核呈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后确定为国家秘密。

九、各单位办理的部各类保密文件的成文稿和各次修改稿除必须存档的之外,其余均应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十、各单位负责办理的机密、绝密级文件,发送时应逐一编号,限定发送范围。秘密级以上文件发送范围要登记,并送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十一、印制保密文件应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印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批准的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印刷过程中的清样、蜡纸、废页等要妥善保管,集中销毁。

十二、复制保密文件,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中央及中央办公厅各类文件,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标明“绝密”的文件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均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时,须报经发文机关批准,由本机关主管领导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审批,严格控制复制数量。复制的文件要视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用过的复制件要及时清退,集中销毁。

十三、严格执行《关于密码电报管理的规定》,不准用明码和擅自编制的密码、代号传递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和密电混用。

十四、邮寄保密文件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寄件要密封或盖密封章,标明密级、编号,写清收件单位及地址。不得用邮政信箱或街道门牌代替收寄单位名称,在同一文件上,收件单位名称或寄件单位名称,不得代号和番号同时并用,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应另用汉字标明。

严禁向境外邮寄或非法携运保密文件。

十五、各单位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保密文件,包括进行保密文件的登记。用于处理保密文件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其电磁辐射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十六、因公外出(出国、出差)人员,不准携带保密文件。国内出差特殊情况必须携带保密文件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二人同行,共同负责,互相督促,确保文件安全。

出国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保密文件时,须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必须依据规定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十七、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要按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十八、保密文件销毁时,由保管部门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定,由二人监督销毁。个人不得私自销毁保密文件。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户等出售内部文件、刊物和资料。

十九、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原机构对保密文件要及时处理、清退、移交。新机构应继续负责对原单位印发的保密文件的管理。

单位人员调动时,应做好保密文件的清理、登记和交接工作,经核查无误,双方签字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二十、单位出现失、泄密事件,要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查明情况,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并酌情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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