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页(321字)

可爆物发生爆炸时造成的人体损伤。可爆物有化学性和物理性两类。化学性可爆物主要是火药、炸药及由其制成的雷管、手榴弹、炸弹等。物理性可爆物有锅炉、氧气瓶、煤气管道、高压钢瓶、电视机显像管等。爆炸伤多见于灾害事故,他杀和自杀也有。法院实践中最常见的爆炸伤多数是炸药和雷管引起的。发生爆炸时,由于飞散的弹片,灼热的火焰,强大的冲击波,爆炸抛出物,建筑物倒塌,放出有毒气体等原因,常造成相当复杂的损伤。离爆炸中心越近,损伤越严重,可造成肢体断离,体腔开放,颅骨崩溃,内脏破裂,多发性骨折,皮肤烧伤及烟熏窒息等。如人体处于爆炸中心部位,肢体或人体组织碎块可飞出数米乃至数百米,应注意全面仔细搜寻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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