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页(230字)

法庭调查过程中,将案件的物证当庭出示,让被告人进行辨别和认可。其目的在于确定该物证与犯罪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和遗留的物品的同一性,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物证应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进行辨认前,应当先向被告人问明物证的特征,然后将物证交由法警向被告人出示,由被告人进行辨认。审判长要向被告人问明辨认的意见。出示物证,尤其是犯罪工具等危险物品,让被告人进行辨认时,要注意安全,一般不宜让被告人手执物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