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页(260字)

又称为不更换原则。基本含义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陪审员除法定的情形之外,应自始至终地参加法庭审判,而不得中途退出或中途更换。但宣告判决时,不受此限制。如果因法定事由(如法官或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生病或死亡等)而不得不更换法官或陪审员时,一般应当重新组成审判庭,并重新开始法庭审判程序。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26条规定,审判应在裁判人员、检察官和法院书记处的一名书记官始终在场的情形下进行。《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在开庭后更易审判官时,应当更新公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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