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3页(1899字)

①法院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断定,或者是为保障实体问题顺利解决而作出的特殊断定。裁定是法院基于诉讼指挥权作出的,是法院指挥诉讼,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法定方式。裁定在什么范围内适用,即哪些程序上的问题及特殊问题适用裁定的方式解决,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情况:①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不成立用裁定驳回;如果异议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③驳回起诉。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权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上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应急制度,它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程序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法院适用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⑤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有权提出撤诉,但是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决定。由于是否准许撤诉关系到诉讼程序的进程,因此,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处理用裁定。⑥中止或终结诉讼。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会使诉讼暂时停止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导致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对于诉讼中止或诉讼终结的处理,法院以裁定表示。⑦补正判决书的笔误。即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过程中出现笔误需要补充或更正的,适用裁定。⑧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是法院的执行根据之一。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法院查证属实后,应裁定不予执行。⑨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法院的执行根据之一。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⑩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各项适用裁定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需要用裁定解决的事项,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裁定作出后,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法律规定有权上诉的裁定,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期为10天,超过上诉期不上诉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即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其他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的效力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拘束力和对法院的拘束力。对社会一般无拘束力。因为程序问题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通常对案件以外的人和事不会发生影响。但是,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裁定内容涉及到当事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则会对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产生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一般只存在于诉讼期间。随着诉讼结束或裁定涉及问题的解决,裁定的效力就会自行消失。但是,有些裁定因其不具有独立性,因而其效力不因诉讼结束而丧失,如补正判决书中失误的裁定,属于判决书的附件,其效力随判决书的效力而存在,不受诉讼结束的影响。

裁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但有时也可以是口头裁定,裁定内容记入笔录。裁定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①事实,即案件在程序上发生的或客观上出现的事实;②理由,法律中规定的需要作出裁定的情形;③结论,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的判断。此外,裁定的首部应写明法院的全称,裁定书的编号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允许上诉的,在尾部应告知上诉期间及上诉法院,不允许上诉的,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②法院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是裁判的一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限后,申请继续进行应于期间届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裁定还可用于解决案件的某些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的裁定。有的认为裁定有时也可用于解决整个案件的实体问题,如法院认为自诉案件缺乏罪证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驳回自诉的裁定。但有的认为裁定不能用于解决整个实体问题。裁定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口头裁定应制作笔录,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可依照上诉程序提出上诉、抗诉。第二审的裁定和判决执行过程中所作的裁定,不能依照上诉程序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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