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页(359字)

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一法定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不予计算,而从发生新的情况开始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况有: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的,从管辖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或审理期限。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案件,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或审理期限。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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