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页(370字)
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向法庭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当事人陈述具有相互矛盾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因为当事人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纠纷的起因、过程以及其他重要的案件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是最直接的知情者。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使其陈述极具利己性。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着各自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利益要求,因此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极有可能是有选择的,对于有利于己的事实进行夸大甚至编造,而对于不利于己的事实则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作虚假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承认(见诉讼上承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的陈述规定为证据的一种。事实上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陈述本身更多地属于论证事实,当然它对案件的其他事实有印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