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页(339字)

与当事人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关系的人。一般而言,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允许其近亲属协助其进行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担任辩护人;未成年或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可以担任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另一方面,法律也禁止那些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担当特定的诉讼角色或进行特定的诉讼行为,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例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果与本案的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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