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页(2105字)

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盗窃案件,是指我国现行《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案件。盗窃案件的犯罪人作案的方式比较隐蔽,事主对犯罪人的面貌和活动很少了解,犯罪人作案后一般都会遗留下各种痕迹和其他物证;惯犯盗窃手法具有习惯性;犯罪人多持有被窃去的赃款、赃物;犯罪成员青少年居多。侦查盗窃案件一般采取以下方法:

勘验现场 通常是:①勘验盗窃分子出入的道口和现场处所。勘验中,注意发现和提取犯罪分子遗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运输工具痕迹和其他物品。②勘验被盗财物的保管处所。要查明保管财物的箱柜等是否牢固,注意在保管这些财物的箱柜上和犯罪分子接触、翻动过的物体上,去发现和提取手印和其他痕迹。③勘验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勘验现场四周的地形、地物(如树林、沟渠、道路、院墙、山坡、防空洞等),注意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后逗留和作案后隐藏赃物的迹象。

询问事主和访问群众 应查明以下问题:①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和经过;②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及特征;③发现被盗时的现场情况及变动情况;④被盗物品的保管方法;⑤怀疑对象及根据;⑥现场有无不是事主的东西。

严密控制赃物 侦查盗窃案件的紧急措施。一般做法:应立即查清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用途、价值及详细特征,开列失物通知单,分别送往盗窃分子可能前往销赃或隐匿赃物的行业和场所,请其协助发现赃物,抓获盗窃分子。有些盗窃分子将被盗物品改头换面或化整为零,在检查赃物时,应特别注意观察物品是否被改头换面或化整为零,以识破犯罪分子的诡计。如果被盗财物是支票、存折及其他有价证券,应将这些证券的账号、号码及其他特征及时通知银行、储蓄所、邮局及各有关机关,当犯罪分子前去取款时,当场查获。如果判定犯罪人是流窜犯或是某些具有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的惯犯,还应利用通缉、通报等形式请求有关地区的公安部门协助侦缉犯罪人和查找赃物。

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 一般来说,内盗或内外勾结作案有作案目标比较准确,行动比较迅速,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集中,作案时间比较恰当等特点。尤其是内外勾结的案件,事先往往经过充分的策划和准备。外盗作案,目标一般不够准确,到处乱撬、乱翻,盗窃的物品有随意性,在现场上停留的时间比较长,遗留的痕迹、物品多而分散。监守自盗案件,现场有违反常规现象,事主陈述有矛盾及其他反常表现。除上,还应对犯罪人实施的犯罪时间,盗窃的手段、方法,犯罪的人数,犯罪人的个人特点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运用适当的侦查方法开展侦查 侦查内盗案件的主要方法是:在内部调查摸底,根据时间、知情情况、日常表现、案后态度及其他条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目的地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揭发检举;追查和检验作案工具,对手印、脚印和其他现场遗留物进行分析检验。侦查外盗案件的主要方法: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线索,在重点区域内调查访问,发现嫌疑线索;控制赃物的去处;查对犯罪前科;对本地区和邻近地区先后发生的同类案件联合侦查和并案侦查;充分利用犯罪情报资料和各种侦查手段,将群众工作与专门工作有效地结合。侦查监守自盗案件的主要方法:反复询问财物保管人,从中发现矛盾;搜索事主伪造现场使用的工具;调查事主经管的物资、现金的周转情况,必要时亦可清点物资和清查账目;调查事主的社会关系和发案前后的动态。经查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监守自盗,则应撤销盗窃案件,若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窃取的是自己经管的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则应移送检察机关,按贪污罪立案侦查;若犯罪主体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或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窃取的是由其个人代为他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应按侵占罪立案侦查;若犯罪主体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窃取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应按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 对经侦查调查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应着重查明:有无进入犯罪现场作案的时间条件;是否持有或曾经持有被盗的款、物和作案工具;举行技术鉴定,确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人目睹其实施盗窃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通过讯问,将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逐一对照核实,通过吻合的印证,消除供证矛盾,确证盗窃犯罪。对于涉嫌惯窃、多次盗窃或盗窃团伙的分子,还要注意挤净余罪和发现并查清未曾掌握的线索和证据,追查一切新的涉案情况和同案犯。要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经过、动机、目的、后果等方面讯问其全部盗窃犯罪活动,查清全案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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