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5页(1916字)

又译“国政院”、“平政院”、“国家参事会”,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并提供行政咨询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国国家行政法院成立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法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司法权曾一度仍然掌握在封建时代的那些旧法官的手中。由这些旧法官把持着的皇家法院,利用它们手中的审判权,阻碍和破坏革命政府政策的实行和各种革命措施的实现,它们任意宣布革命政府的革命政策和措施“违法”、“无效”,阻碍改革的进行,维护旧的封建制度的特权。对此,资产阶级非常恼火,决心清除这一障碍。于是,国民议会于1790年8月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从而剥夺了普通法院的行政司法权,使普通法院的法官再也不能任意干预行政和阻碍改革。在剥夺了普通法院的行政司法权后,行政案件便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国民议会于1790年10月通过一项专门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都不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这类要求应向国家行政机关首脑(即政府首脑)提出。但是行政案件的数量很多,政府首脑根本处理不过来,这样就要求有一个专门机关来协助政府首脑处理这些案件。此外,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行政事务增多,从而政府要经常起草发布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命令,为使这些法规和命令尽量地做到严密、适当、合法,不至于在执行中引起争议,导致行政纠纷,亦需要有一个专门机关对这些法规和命令进行事先的审查和斟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拿破仑于1799年12月,在他担任第一执政的时候,设立了国家行政法院(成员29人)。当时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法院具有两方面的职能:一方面,是就法案、规章、命令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另一方面,是审理行政争议,提出处理行政争议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行政争议作出最后裁决仍然是第一执政的权限。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第一执政(以后的国王)总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违反它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裁决。国家行政法院在它建立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一直没有对于行政争议的最后裁决权。因此,它还不能算一个独立的名副其实的行政法院。国家行政法院正式作为一个独立的名副其实的行政法院是1872年以后的事情。1872年5月24日,第三共和国的国民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行政法院有权裁决所有关于要求宣告各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无效的请求”,即授予它以正式的司法权。此后它便可以独立地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成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名副其实的法院——行政法院。

1872年以后,法国行政法院又进行了几次较重要的改革,使其制度更趋完善和更适于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些改革包括:①1889年废除部长裁决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1889年以前必须先经相应部长裁决,然后才能向行政法院起诉。1889年以后,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部长先行裁决。②1953年确定最高行政法院除受理重大一审行政案件外,主要为上诉审法院;地方行政法院(见法国地方行政法院)为一般行政案件的初审法院。1953年以前,地方行政法院仅管理特定行政案件,而最高行政法院管理一般行政案件。③1987年设立上诉行政法院(见法国上诉行政法院)。当事人不服地方行政法院的判决,1987年以前只能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1987年以后,除某些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决定意义和合法性的解释案件,行政条例的越权案件,省、市议会的选举案件)仍然保留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外,均向上诉行政法院上诉。上诉行政法院共有五个,分别设于全国的几个大城市。

国家行政法院设有五个厅:四个行政厅、一个裁判厅。四个行政厅分别是内部事务厅、公共工程厅、财政监督厅和社会事务厅。它们的职责主要是审议政府交付它们审议的有关的法律案和法令案,对之提出建议和意见。裁判厅是最高行政法院中最大的一个厅,它本身又分成九个小组,其职责主要是审理和裁决行政案件。对于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法院先交付裁判厅一个小组审理,提出意见,如该案属于一般案件,则在原小组审理和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组,联合作出裁决;如该案属比较重大的案件,则由裁判厅全厅会议,或由各行政厅代表(各厅派行政法官两名为代表)参加,联合作出裁决;如属最重大案件,则由全院会议(会议由行政法院副院长主持,各厅厅长以及具体办案人员参加)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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