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0页(791字)

公安机关在办理贩毒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专指非法销售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吗啡、大麻等毒品和毒品原生物案件侦查,广义还包括非法制造、加工、提炼、运输、携带毒品及受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明令控制使用的精神类药物案件侦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和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贩毒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制造、加工、合成、提炼毒品和精神类药物的行为;非法贩卖毒品和精神类药物的行为;非法运输、携带毒品和精神类药物的行为。贩毒案件的特点是:多以牟利为目的,只有少数是供违法犯罪人员个人吸食的;多由犯罪集团或团伙进行,有些还同国际贩毒集团有牵连;犯罪活动有组织,大多有固定的制毒据点、运输渠道和贩卖网络;经常同其他类型的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枪、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支等)相伴随;常具有武装保护;具有隐蔽性,行为诡秘,一般不易发现;犯罪分子贩运的毒品有相对固定的流向,在部分地区拥有较为固定的消费人群。侦查贩毒案件主要可采取下列方法:①加强查控。在海关、机场、车站、码头和重点地区的交通要道部署查缉,采用抽检行李包裹或者警犬和仪器探查等方法,发现和收缴非法运输、邮寄和携带的毒品或毒品原生物。②加强对毒品消费群体的监控。通过对吸毒人员的控制和调查了解,掌握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查缉毒品销售渠道和贩毒网络。③对查扣收缴的毒品进行技术检验。根据毒品及原生物的种类、成分、纯度、添加剂和加工杂质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加工工艺、设备等的不同,分析判断毒品的产地或来源地,发现毒品制造据点,部署对毒品贩运路线和通道的查控。④加强国际合作。掌握国际毒品市场动态和国际贩毒集团的动向,堵塞跨国贩毒活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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