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5页(548字)

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国家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和执行庭。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一般都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的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核准。对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或者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高级人民法院还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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