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89页(644字)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对外情报、反间谍、反特务工作、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性质与公安机关相同。国家安全机关原来隶属于公安机关。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机关。其组织设置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设国家安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国家安全局;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也设有国家安全局或者相应的机构。国家安全局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其上级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和《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上述诉讼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

作为侦查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侦查权,执行诉讼的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特别在其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是这个阶段刑事诉讼得以成立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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