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9页(570字)

亦称交互诉讼。普通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制度。一项债权或者一宗财产,两人以上分别对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提出相互对立之不同权利的主张,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不知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则将所争之财产提存法院,或者对应承担之债务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在不同主张者之间确定正当的权利人,使诉讼在不同权利主张者之间进行,从而自己退出诉讼。这种将争议交给不同权利主张者相互之间去进行诉讼,称之为互诉。互诉成立的条件,不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尽相同,但主要相同点是:①债务人应承担履行义务,财产持有人应交出财产。②有两人以上的人主张权利,而主张又各自相反。③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对债权提供担保,应将争议之财产提存于法院。互诉之意义有二:一是避免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双重诉讼之负担;二是可以减少诉讼,使诉讼在真正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无互诉制度之规定,对实践中出现类似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共同诉讼制度和第三人制度加以解决,如二人分别对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提起诉讼,另一人又起诉者,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事实上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不向任何一个主张权利者履行债务,交付财产,就是与他们客观上存在着争议,应一并纳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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