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0页(1747字)

挥发性毒物侵入人体,引起机体损害甚至死亡的过程。挥发性毒物是指挥发性较强,主要用蒸馏或扩散法分离的毒物。包括氰化物、甲醇和乙醇、酚和来苏儿、苯胺和硫基苯及水合氯醛等。这些毒物主要用作工业生产原料及中间体等。

常见的氰化物有氢氰酸、氰化钾、氰化钠。氢氰酸为易挥发无色液体,民间不易得到;氰化钾、氰化钠为白色固体或粉末,民间用于捕杀野兽。他杀、自杀、误食均有发生。氰离子抑制细胞内大约40种酶的活性,但最主要的是与机体组织的细胞色素氧化酶结合,使整个呼吸链的电子传递无法继续进行,导致细胞呼吸急速停止。入体剂量大时,意识迅速丧失,痉挛,可于数分钟内死亡,甚至发生“闪电式”死亡。较小剂量入体时,初有咽喉紧缩感,头疼、眩晕、恶心、胸闷、视野变黑,心跳呼吸加快,而后意识丧失、肌肉痉挛,最后转入麻痹,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氰化物致死量为0.15~0.25克,氢氰酸致死量为0.05~0.1克。某些植物如杏、桃、李果仁中含有一种苦杏仁甙,我国南方还有一种木薯含木薯甙,这二种甙均为氰甙,经体内酶的作用,或经酸水解,都能产生氢氰酸而致中毒或中毒死亡。

常见醇类中毒有甲醇和乙醇。工业生产中接触甲醇,易吸入中毒或误服中毒。工业酒精中含有少量甲醇,服用后易中毒或中毒致死。乙醇中毒多为大量饮用酒精饮料中毒。甲醇毒性较大,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的选择作用,可使视神经萎缩、视力减退,严重者可导致双目失明。一般误服5~10毫升,可致严重中毒。口服30毫升可致死,也有报道70~100毫升才致死的。中毒主要症状是眼球疼痛,视力模糊,以致失明。乙醇毒性较甲醇小,能严重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大脑皮层功能,继而皮层下中枢和小脑活动受累。最后因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和呼吸中枢麻痹而导致死亡。乙醇的中毒量和致死量因个体差异而有较大差别。一般饮用75~80克可致中毒,250~500克可致死。严重中毒时,血醇浓度一般为200~400毫克/毫升;中毒致死者血醇浓度在400~500毫克/毫升。中毒症状可分为兴奋、共济失调和昏睡期。昏睡期为乙醇严重中毒象征,深睡之后可完全失去知觉,颜面苍白,皮肤湿冷,体温下降,口唇微紫,呼吸缓慢,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甲醇或乙醇中毒,均可闻到其气味。

酚类中毒主要由酚和来苏儿引起。酚也称苯酚或石碳酸,是制造染料、炸药、合成树脂等重要化工原料,也用于医院等卫生系统消毒防腐。来苏儿为粗制甲酚的肥皂溶液,用于医院、家庭等消毒防腐。两者均具有强烈的特殊气味。中毒多见于自杀,偶见于误服。酚和甲酚能迅速凝固细胞蛋白,使局部组织坏死,并抑制呼吸中枢、血管舒缩中枢及体温调节中枢,造成呼吸麻痹或循环衰竭而死亡。口服酚致死量为10~15克,口服来苏儿的致死量为50~100毫升,15~30毫升可致中毒。口服酚或来苏儿后,口腔、咽喉及胃有烧灼感,并发生呕吐,吐出物有酚的气味,呼吸亦有酚味。

苯胺和硝基苯是染料、香料、制药等工业的重要原料,有特殊气味,中毒主要发生于吸入蒸汽,也可通过皮肤吸收中毒。苯胺与硝基苯都能使氧合血红蛋白变成高铁血红蛋白,使机体组织缺氧而形成内窒息。口服苯胺致死量为10~25克、硝基苯为0.5~1克。急性苯胺及硝基苯中毒者,皮肤、粘膜常呈紫绀,以口唇、指甲和耳壳为最明显。严重者颜面呈灰蓝色,口唇暗紫近于黑色。

水合氯醛系水合三氯乙醛,为一种人工合成催眠药。对人有中等毒性,吸入体内后对大脑皮层、延髓及心脏有抑制作用。对局部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剂量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可造成呼吸衰竭而死亡。成人口服中毒量为4~5克;致死量为10克以上。本品常被吸毒者使用,有麻醉兴奋作用,可产生幻觉、幻想及快感等。

挥发性毒物检材用蒸馏法、水蒸汽蒸馏法、扩散法、抽吸法及顶空法分离。用化学法及仪器分析法,如分子光谱法,气相色谱等进行定性定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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