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1页(704字)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再审情形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它是基于检察监督权而设立的再审制度,与审判监督再审、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一起组成我国的再审制度。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抗诉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原则上是自上而下的监督。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应向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时,也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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