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1页(1779字)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成立,由注册会计师组成,办理会计服务、会计咨询业务的事业单位。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批准成立的,应发给批准证书,并同时对符合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予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必须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或其授权的财政机关的管理与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下列事项,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章程的修改;主要负责人和注册会计师的变动,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的重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有两种:一是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依法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承办的业务可以跨行政区域。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至少要有5名注册会计师;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承担,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经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并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主要承办: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力。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亦有权要求回避。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①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③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根据该法第21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②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③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④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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