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3页(1027字)

判断被鉴定人进行生产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能力。劳动能力分一般性劳动能力和职业性劳动能力。一般性劳动能力是指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单纯性劳动,如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保持环境卫生等,即依靠自己的体力和脑力所进行的自我服务性劳动。职业性劳动能力,是指一切需要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丧失及其分类 劳动能力丧失又称劳动能力障碍,是劳动者对所从事的工作不相适应。劳动能力丧失,轻者丧失职业性劳动能力,重者则丧失任何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丧失有两种分类原则:①按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分,有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即因伤和病损害了某些器官,造成功能障碍,但痊愈后功能就恢复。如四肢的某一骨骨折后,暂时失去功能,但骨折愈合后,可恢复原有功能。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即机体功能受到严重障碍,尽管经过治疗,无法完全治愈,而呈顽固性、持久性,如外伤后截肢。②按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不仅不能从事任何职业性劳动,而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外伤截瘫,脑外伤后痴呆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丧失任何职业性劳动能力,而生活尚可以自理,如双目失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不适于在一般的工作条件下从事原来的职业劳动,但可从事无损于健康的轻工作,如脑震荡留有后遗症。

鉴定对象 只对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主要是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殴斗所致的伤害作鉴定。由于战争所致的伤残或由于先天性缺陷或某种疾病而影响劳动能力,不属于法医学鉴定的范围。

鉴定规则 鉴定时应先收集有关伤、病的全部资料,包括病历及一切检验报告单以及调查材料等。同时对被鉴定者进行体格检查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有的还要聘请有关专家会诊。必须对曾否有某种伤或病,伤或病是否痊愈,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休养,对劳动能力是否有影响及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作出鉴定。如劳动能力已经丧失,再治疗已无效时,应提出不必治疗或疗养,对应否再安装假肢,配义眼或做整容手术等也应向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供有关部门处理时参考。鉴定时按百分率估计法的评定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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