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1页(873字)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案件的审级制度,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后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有些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有些国家实行三级三审制(见三级三审制度)。当今民事诉讼立法基于诉讼的经济,或者迫于案件增多的压力,大多采用两级审理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和建立初期,曾实行过三级三审制,其后为适应我国地域辽阔,有些地方交通不便的客观情况,以及根据便民利民和诉讼经济的要求,一直采用两审终审的制度。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是一项原则性的制度。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要经过两个审级的审判方能终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要有第二个审级的审判,则实行一审终审。

两审终审制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二是两个审级不同的裁判;三是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两个审级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不同审级的程序有其不同的内容和功能。在我国,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对诉讼案件实行全面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诉讼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继续审理的程序。两个审级的法院均依法分别作出裁判,但审级不同,裁判的名称和效力不同,如一审可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裁定,可作出部分判决、全部判决,二审可作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可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终审判决。可上诉的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效力,而二审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两个审级之间的衔接既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如裁判的上诉期间和上诉方式、诉讼文书的送交和诉讼案卷的移送,又表现在二审法院以一定的裁判方式对第一审法院审判的监督。两个审级程序的协调,两级法院审判职能的配合,构成完整的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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