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9页(785字)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我国的司法原则,也是行政司法中必要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审判行政案件,有其特定的内容:第一,行政案件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事实,即违法事实或合法请求的事实;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的事实。第二,上述三个方面的事实密切联系,第一个方面的事实是案件的基础事实。如这方面的事实是违法或不合法的,第二个方面的事实就可以成立,或至少部分可以成立。如这方面的事实不违法、请求的事实是合法的,而第二个方面的事实与其不一致,第二个方面的事实则不能成立,或至少部分不能成立。如第二个方面的事实不能成立,除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外,第三个方面的事实就成立。第三,上述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的事实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如第三个方面的事实成立,则构成行政侵权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不成立,反之,行政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则侵权法律关系就可能成立。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首先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的客观事实为根据,其次是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权,是否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第四,在审判行政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主要是适用行政规范的问题,因为行政上的规范有法律、法规,还有诸多的部门和地方性的规章,以何为准绳不在于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提供的依据,而在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以法律为准;符合国务院法规、命令、决定的,也以此为准;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某种规章作出的,其规章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致的,可以作参照的依据,否则,则不能以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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