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5页(191字)

相对“当时证据”及“事后证据”而言。以前因证明后果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除非他为机会犯或偶发犯,否则他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必然会出现犯意并进一步进行犯罪准备。以实施犯罪前的预备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及其他相关情况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事实之参考的证据,即为事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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