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1页(1423字)

运用同一认定理论和形态比较方法,为查明两枚手印是否为同一人的同一手指所遗留而进行的比较检验与评断的过程,是痕迹鉴定的内容之一。手印鉴定的科学基础是手掌侧皮肤乳突线花纹结构及其他手掌形态的特定性与相对稳定性。手印鉴定的基本程序是:

分别检验分别寻找和记录现场手印(检材)与嫌疑人的手印(样本)中稳定可靠的形态特征。它包括种类特征:基本纹型、纹线的流向和密度;细节特征:各种纹线细节特征的种类与形态、出现的位置与数量,皮肤屈肌纹、皱纹、伤疤、畸形等特征的位置、形状与大小。如果检验手型特征,应当首先测量手掌各部分的长度、宽度,观察一般形状;然后观察和记录指、掌各细节部位的形状和边缘形态。

比较检验将分别检验发现与记录的检材与样本特征进行对照比较。先比较检材与样本的种类特征是否一致;在种类相符的前提下,比较二者细节特征的形态、出现位置及相互对应关系是否吻合。比较检验的基本方法有“特征对照法”和“几何图形法”。前种方法是将检材与样本中的细节特征依相同的顺序标示,进行并列比对;后种方法是依照一定的顺序分别将检材和样本上的相同特征用直线连结,分别构成几何图形进行比对。

综合评断 将在比较检验中发现的异同点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评断的第一步是分析论证在检验中发现的特征是否足以构成该手印的特定性,即它的总和已绝不可能在其他人的手印中完全再现;评断的第二步是论证被对照检验的两枚手印的符合点是否构成本质的相符(即同一人同一手的部位必然吻合),而检验中发现的某些差异点能否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在综合评断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同一的结论。世界上有些国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对于手印中细节特征的最低符合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要认定两枚手印为一人所遗留,其相吻合的细节特征必须达到某个最低量的标准,然而各国所确定的最低标准却差距很大,而且没有很科学的解释。我国在法律上对手印同一认定的特征吻合量并无明确规定,而是强调在实事求是原则指导下,对乳突线细节特征的质与量进行综合分析。质的分析是以某细节特征在乳突花纹中的出现率作为依据。根据我国辽宁省公安厅对1546人的十指指纹图像的计算机分析,指纹中“起点”与“分歧”特征的平均出现率为35.73%,“终点”与“结合”特征的平均出现率为43.96%,“短棒”特征的平均出现率为4.57%,“小点”特征的平均出现率为4.32%,“小勾”特征的平均出现率为1.76%,“小眼”特征的平均出现率为1.42%,“小桥”特征的平均出现率为0.60%。从这个分析结果看,在所有手印的细节特征中,特定性价值由高向低的排列顺序依次是:桥、眼、勾、点、棒、起点(分歧)、终点(结合)。排在前五位的特征即使在检验中出现量少,但同一认定的可靠性大;排在后二位的特征即使在检验中出现较多,仍须审慎地分析其所在部位、具体形态,并在足够量化基础上方可做出同一认定结论。

手印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它可以证明在犯罪现场上发现的手印是否为某人所遗留。但手印仍属间接证据,在认定某人犯罪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使用;如其他证据确能证明现场手印就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形成,那么手印鉴定就成为认定犯罪人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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