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0页(817字)

将两个以上独立之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诉的合并有诉的主体合并(亦称主观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亦称客观合并)。凡当事人之一方或者双方是二人以上,一同进行诉讼的,即为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人之诉讼和诉讼代表人之诉讼,都是二人或者多人一同进行诉讼。凡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即为诉的客体合并。如原告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被告提起两个独立之诉;在原告的起诉之诉成立后,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之诉;第三人(见诉讼中第三人)对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所提起的参加之诉;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所提起的参加之诉;诉讼代表人代表其他当事人所提起的众多之诉。这些独立之诉都是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之中进行的。将不同诉讼标的之诉加以合并,有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必要共同诉讼之诉的合并,诉讼代表人诉讼之诉的合并;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如普通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之诉的合并;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与本诉讼之诉的合并;第三人对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提起参加之诉与本诉讼之诉的合并。

将各自独立之诉加以合并,其基本因素有三:①诉讼主体对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具有共同性、同类性、相同性。如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权利、义务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诉讼代表人及其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②不同的诉讼标的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性、关联性、一致性,如反诉之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之诉的诉讼标的相牵连,参加之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讼之诉的诉讼标的相关联,诉讼代表人诉讼之一方众多诉讼标的指向相一致。③诉讼程序的同一性、合并诉讼的可取性,如不同之诉可以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诉讼可减少诉讼程式,符合诉讼经济之取向,避免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和适用有关法律上产生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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