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9页(294字)

在诉讼程序外,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诉讼外的承认,一般以谈话或通信的方式进行,这种承认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承认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用诉讼中能采纳的证据方法予以证明,其依据是诉讼外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除非情况属实,不然很难想象一个人会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如果诉讼外表示承认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确认了诉讼外承认,诉讼外承认便转为诉讼上承认,经法院查实后,可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诉讼外承认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明示表示,也可以默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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