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2页(480字)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诉讼程序从开始到结束,一般是持续进行的,但当某种特定情况发生时,诉讼难以持续进行,需要暂时予以停止,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止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见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期间,当事人应停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除需采取紧急措施外,也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中止诉讼的裁定视为失效。恢复诉讼程序,是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而不是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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