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7页(434字)

行政诉讼判决执行过程的暂时停止,也称执行中止。它是执行受阻的情况之一。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执行的原因,由执行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中止是由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而引起的,因此,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程序可以由执行员主动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后,原来所进行的执行活动仍然有效。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执行中止的原因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中止的原因包括: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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