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8页(1634字)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诉讼权利:①起诉权。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当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实际发生还须取决于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受理,但没有原告的起诉,则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不能发生。②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委托律师、近亲属、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和实施有关诉讼行为。③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权。原告在起诉时和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认为某种证据有可能丧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保全证据。④申请回避权。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如认为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相应人员回避。⑤辩论权。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通过对有关事实进行阐述,出示有关证据和对对方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辩驳,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与根据,反驳对方为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论证或辩解。⑥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有权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如原提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后补充要求赔偿。⑦申请查阅笔录权。原告在开庭审理后,有权申请查阅庭审笔录,如发现错误或遗漏,有权申请补正。⑧撤诉权。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前,有权主动申请撤诉,或者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同意其改变而撤诉。⑨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权。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认为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其后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告在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其抚恤金的案件中,有权在法院判决尚未作出前,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行政机关先予执行。⑩上诉权。原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再次进行审理,依法作出二审判决。⑾申请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依法行使诉权,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院指挥,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享有与原告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权,申请回避权,辩论权,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申请保全财产权,上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原告享有的起诉权,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申请先予执行权等是原告特有的,被告不可能享有。被告也享有某些原告不享有而为被告特有的权利。这主要有两项:①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权。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限于第一审程序),有权改变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种改变原告如同意,可申请撤诉,但撤诉须获得法院准许。②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权。被告对于原告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自己有权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也具有与原告基本相同的义务,但也有某些特有义务,如应诉的义务;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根据法院裁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义务;以及在相对人起诉要求发给其抚恤金的案件中根据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义务等。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当事人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