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9页(1437字)

简称躁郁症。一种病因不明、以情感高涨或情感低落、思维奔逸或思维迟缓以及意志行为增多或减少为表现特征的情感性精神病。躁狂抑郁症的发病原因目前尚不明确,但经过长期观察统计发现,躁郁症的发病与遗传因素、患者病前人格特征因素、心理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综合作用有关。躁郁症的发病年龄主要集中在15~30岁之间。发作时躁狂相与抑郁相循环往复发作或单相发作。有明显的发作间歇。在发作间歇期,患者的精神活动完全恢复正常。躁郁症病人在发病时意识清醒,病人智能良好,定向力准确,对自己的精神状态无自知力,不能主动通过现实环境来检验和修正自己的精神活动,躯体检查无异常所见。躁郁症的病人一生可反复发病多次,但均能完全缓解,而且不因此导致精神衰退。根据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发病时的临床症状,可将其分为躁狂症和抑郁症。

躁狂症(mania) 也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躁狂型、躁狂相成躁狂状态。以情感高涨、思维奔逸和意志行为增多为主征。多急性或亚急性发病,多有精神因素为诱因,发病年龄相对较小。患者自我感觉良好,精力充沛,欢乐、戏谑、风趣,整日喜笑颜开;思维敏捷,口若悬河,出口成章,主动热情,好管闲事,终日忙碌,滥买滥赠,但办事尾。在此基础上可继发夸大妄想。患者的兴奋症状与客观环境协调,并能引起旁人的共鸣,但不稳定,且内容肤浅,举止轻浮夸张。本能欲望亢进,可实施性侵犯行为。患者在发病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一般都具有辨认能力,但对行为的控制能力有不同程度的缺损。因此,易发生扰乱社会治安、冲动、伤人等危害行为。根据躁狂症起病和症状表现的轻重缓急,分为轻躁狂状态、急性躁狂、谵妄性躁狂和慢性躁狂四种类型。

抑郁症(depression) 也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抑郁型、抑郁相或抑郁状态。以情感低落、思维迟缓和意志行为减少为主征。发病相对缓慢。患者情感低落、郁郁寡欢、思维迟钝、缺少主动言语;活动少,懒于自理生活。在此背景下,继发自责自罪妄想,悲观厌世,极易发生自杀以及间接自杀或扩大性自杀。此时患者的内心体验与症状反应协调一致,不脱离现实。对自己行为辨认能力一般无明显缺损,但对自杀行为的控制能力丧失。抑郁症病人的症状表现在一天中可呈昼重夜轻的时相变化。根据抑郁症发病和症状的轻重缓急,可分为轻度抑郁、急性抑郁、木僵性抑郁和慢性抑郁四种类型。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隐匿性抑郁。这种抑郁症患者的抑郁症状不外露,甚至其情感活动表现出相对活跃,趁人不备,突然自杀。事后可在其生前的日记、书信以及遗嘱中发现自责自罪、悲观厌世的内心体验。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躁狂症患者在发病时实施的危害行为,视其精神症状对其主观上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干扰程度,可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处于抑郁状态的患者,在自责自罪妄想支配下实施扩大性自杀或间接性自杀行为,其主观上已丧失了对自己行为辨认或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处于躁郁症发病期的病人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则应根据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涉及死者自杀动机鉴定问题,应在详细查阅死者生前的日记、书信、遗嘱等有关资料,访问有关人员后做出慎重的结论。处于躁郁症缓解期的人的法律能力不应因既往有此病史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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