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4页(737字)

联合国制定的包括行使警察权力,特别是行使逮捕或拘禁权力的所有司法人员应该遵守的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2月17日通过。该行为守则共有8条。它规定:“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均应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任务,本着其专业所要求的高度责任感,为社会群体服务,保护人人不受非法行为的伤害”。“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而且不得超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范围”。“执法人员拥有的资料如有机密性质,应守机密,但任务执行或司法上绝对需要此项资料时不在此限”。该行为守则进一步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施加、唆使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以上级命令或特殊情况,例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家安全的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情况,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执法人员应保证充分保护被拘留人的健康,特别是必要时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这些人获得医疗照顾”。该行为守则还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有贪污行为,并应极力抗拒和反对一切贪污行为”。该条评注指出:“贪污的定义固然要由国家法律决定,但应理解贪污应包括个人在执行任务时或在与其任务有关的情况下,要求或接受礼物、许诺或酬劳,从而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在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后接受这些礼物、许诺、酬劳的一切行为”。该行为守则最后规定:“执法人员应尊重法律和本《守则》,并应尽力和极力抗拒触犯法律和本《守则》的任何行为。如执法人员有理由认为触犯本《守则》行为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应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在必要时向赋有审查或补救权力的其他机构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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