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9页(829字)
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法院对已被执行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其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补救性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有利于纠正因执行根据错误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执行回转,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执行回转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义务人按照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了义务。②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法律文书。③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却又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如果新的法律文书形成后,获得财产的人已自动返还其所得,则不需执行回转。④执行回转实质是对已执行财产的再执行。因此执行回转的执行根据是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裁定。执行回转裁定是执行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及原申请执行人已取得了执行财产却又拒绝返还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错误所得的法律文书。根据这一裁定,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执行回转的目的。执行回转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发生,其法律后果是:原申请执行人因执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被执行人;所取得的财产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如果原物无法返还的,应以同等数量和质量的种类物返还或予以折价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回转制度作了如下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及仲裁、公证制度,目前执行回转主要适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而执行已经进行完毕的情况。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支付令依照现行制度在实践中还不会出现执行回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