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2页(255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1991年4月9日起开始施行,并以此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和完善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实践中运行了九年多,对于解决各类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部法典是在我国法制建设恢复不久制定的,各方面的条件不完全成熟,并且当时的经济体制还是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因而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长期以试行法的形式存在也不尽科学、合理。因此,从1988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组织人员着手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4月9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于同日开始施行,成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四编二十九章,共270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以及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制度,还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见破产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规定了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和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

现行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较,无论在体例结构上还是具体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更加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以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一功能,新的民事诉讼法作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①民事诉讼法的任务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放在了民事诉讼法任务的首位,反映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观念的变化。②增加了对法院制约的规定,如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以防止法院之间互相争夺管辖或互相推诿诉讼,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明确规定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以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规定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同时也缩短了实施某些诉讼行为的期限,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耗费。③在财产保全中增加了诉前保全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既完善了财产保全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④规定了诉讼代表人制度,方便了群体性纠纷的诉讼。

第二,增强了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适应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纠纷的数量和类型都有了新的增加和变化,民事诉讼的范围已不再仅仅限于传统的民事案件。因此,新的民事诉讼法为适应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需要,不仅在一些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上作了修改和补充,而且增加了一些新的审判程序。①在总则部分首先明确了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②诉讼管辖部分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关于确定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的规定,并对合同纠纷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增加了管辖的灵活性。此外,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中,增加了关于牵连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③增设了新的审判程序。具体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些程序的设立增加了审判程序与经济纠纷案件的适应性,也增加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④对执行程序部分作了较大的修改,强化了执行措施,并增加了对执行的保障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民事案件特别是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的状况。

第三,进一步协调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地位和权能。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它的任务是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它不能取代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它对案件的查明必须和当事人对案件的证明结合起来。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最关键的部分——证据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应当是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从而改变了过去既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又要求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制度。新的规定既有利于协调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关系,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既表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正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也表明了民事诉讼法律在为经济发展服务方面的功能日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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