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0页(784字)

1932年6月9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司法机关组织和诉讼程序的法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是确保迅速建立革命秩序,加强革命法制,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对敌斗争中的作用。条例共有六章41条,其主要内容有:①确立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行使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②确定了裁判部的组织体系:城市、区、县、省各级政府内设裁判部或裁判科,下级裁判部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上级裁判部有委任和撤销下级裁判部部长及工作人员之权,各级裁判部要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③审判实行合议制和陪审制。除简单或者不重要的案件可由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一人审判以外,审判一般实行合议制,即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二人为陪审员。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④实行公开审判。除涉及秘密的案件以外,所有案件的审判均应公开进行,但秘密审判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布判决。⑤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的两星期内提起上诉。⑥实行辩护制。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经法庭许可。⑦实行回避制。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不得担任审判员参与审判。⑧实行死刑批准制。凡判决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即使不提出上诉,审判案件的裁判部也应当把判决书及该案件的全部卷宗送交上级裁判部批准。⑨建立检察员预审制和公诉制。除简单明了的案件以外,一切案件都必须由检察员预审。经过预审,检察员认为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再交由法庭审判。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可在开庭审判时代表国家出庭告发。1934年4月,随着革命根据地斗争形势的变化,该《条例》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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