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8页(428字)

民事诉讼中,委任代理人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再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有的称为选任代理人。受转委托人称为转委托代理人,它仍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委任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转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后果,仍由当事人承担。委任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后,是否有权转委托,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为一切诉讼行为,包括……有权选任代理人以及上诉审的代理人……”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代理人的选任应有当事人的特别委托。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与日本的规定相同,没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不得选任代理人,即转委托应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中国民事诉讼法对转委托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相互信任和自愿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人身特定性。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不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不得擅自再委托他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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