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农业经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页(827字)

进入19世纪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部门越来越多,加之国际农业贸易大市场的开始出现,使得农业经济立法全方位活跃起来。(1)在农业管理方面,英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地主阶层利益,限制谷物进口,于1815年制定了《谷物法》,保护了部分土地贵族利益,却影响了工业资本家和向英国出口谷物的一些国家的利益,以致出现了规模浩大的反谷物法运动。迫使《谷物法》于1846年被废除。美国国会为了发展农业推广事业,于1862年后先后通过了摩里尔法(赠地学院法案)、哈奇法(农业试验站法),继而于1914年,又通过了史密斯一勒沃尔法,即《合作农业推广法案》,三个方案构成了美国农业推广的基本法律体系。加拿大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二年,即1868年也通过了《农业部组织法》,这是联邦政府组建的第一个政府部门。(2)在土地管理方面,德国政府在普法战争失败后,国内进行了土地改革,于1807年至1850年,先后制定了《关于放宽土地占有的条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的人身关系敕令》(《十月敕令》)、《关于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敕令》(《调整敕令》)、《公有地分割敕令》和《土地法》等法令、法律。俄国19世纪60年代实行了以改变农权制为内容的改革,沙俄政府于1861年颁布了《改革法令》和废除农权制特别宣言,其主要内容是农奴向地主缴纳赎金,赎买其经营的土地。美国在19世纪先后颁布了《哈里森土地法》等5部土地法后,又在独立战争后第二年(1862年),为鼓励公民从东部向西部迁移,由林肯总统签署了《关于西部土地分配的法令》,即着名的《宅地法》。该法后经多次修改和完善,成为了美国家庭农场式的土地制度基础。(3)在林业管理方面,到了19世纪,法国、英国、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日本等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了森林法。其他方面,西班牙、印度制定了《水法》;瑞士、英国制定了《种子法》;德国、美国制定了《动植物检疫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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