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页(218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4章申请育种者权利中规定:(1)申请育种者权利的育种者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提交首次申请的缔约方。(2)在受理首次申请的缔约方主管机关尚未批准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育种者有权向其他缔约方的机关提交续后申请。(3)任何缔约方均不得以对同一品种未向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保护申请,或这种申请已被拒绝或其保护期已满为由,拒绝授予育种者权利或限制其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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