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检验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页(992字)

种子检验是坚持良种繁育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各国种子立法重要内容。目前,世界各国为使种子达到质量标准化,普遍坚持种子检验制度。如美国联邦政府各州普遍建立官方种子检验协会,制定种子检验规则和检验标准,对各类种子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根据州种子法规定,必须由州的检验机构派出专门检查人员对各类种子来源、生产地、收获加工等按检验规则进行检查。每个州对种子生产地隔离、去杂、去雄,以及对种子本身各种检验均规定有较严格的标准。丹麦已有百年种子检验历史,曾制定了第一个北欧种子检验规则。根据《种子法》规定,由丹麦种子检验站对全国种子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包括室内扦样、纯度、净度、发芽检验;种子含水量、杀菌剂处理、品种纯度评定检验;种子病害检验;田间小区检验等。各项检验规定十分具体、明确,形成了制度化和标准化。墨西哥种子检验制度十分完善。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局下设全国种子检验和鉴定服务处,在各地设有代表处。全国种子检验和鉴定服务处主要负责对全国的种子公司生产、加工、经营、推广的各种作物种子进行检验和鉴定,制定规则,确保种子质量。还规定,进行贸易的各种作物生产种,必须有全国种子检验和鉴定服务处颁发的种子证明书和标签,否则一律不得进行贸易;进口种子要有全国种子检验和鉴定服务处取样检验和检查种子证件,如不具备所要求条件,全国种子检验和鉴定服务处将通知海关当局阻止其引进;凡从事作物种子生产、加工、贮存、贸易的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全国种子检验和鉴定服务处规定的检查。加拿大政府为加强种子检验,根据《种子条例》规定,由农业部派出专职检验员对各地进行种子田和收获种子检查,对违反检验规定者,检验员有权封存、扣押不合格种子。另外,20世纪20年代以来,为避免种子检验工作重复和促进国际贸易交换中种子规格质量评价的一致性,以及在世界广泛合作基础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些农业发达国家组织国际联盟,成立诸如国际种子检验协会等世界性组织,并统一制定国际种子检验规程。二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这类组织,仅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已发展为59个成员国。成员国都遵照国际种子检验协会的规则修正各自国家的种子检验制度和法律,而采用统一规则和方法检验种子,并按国际证书的形式来发放种子。国际检验证书制度已被广泛用于国际种子贸易中,把种子检验提高到一个现代标准化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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