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页(574字)

印度独立后,在进行土地改革同时,于1952年开始实施《乡村建设计划》,对建立乡村评议会制度、推行合作运动、兴办农村公益事业作出规定。20世纪60年代,为克服粮食危机,于1960年实施《农业精耕县计划》。1965年印度粮农部向国会、国家发展委员会分别提出《农业发展:问题和前景报告》、《第四个五年计划的农业生产:战略和计划》的农业发展方案,进行“绿色革命”。方案希望政府调整和重新制定农业发展战略。印度政府接受了方案的基本思想,并作出具体规定,要使全国12%的粮田面积采用高产品种,实施特别集约的耕种计划。进入70年代,人民党执政后,制定《农村综合发展计划》,规定的目标是,减轻农村地区的失业困难,向贫困农户提供生产工具和农业投入。1980年初国大党重新执政后,制定《1980年-1985年“六五”计划》。规定:5年内要扶助一定数量的农村贫困户;要对农村综合发展计划拨款1500亿卢比,由中央和各邦政府平均分摊;5年内应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联合对该计划提供300亿卢比的信贷。1982年7月,国会通过法律,决定建立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作为农业和农村财政安排方面的最高机构。此外,印度政府从1951年后,到1995年颁布了八个指令性的《五年计划》,都对农业发展目标、政策和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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