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页(498字)

1958年伊拉克共和国建立以来,历届政府重视农业法制建设。如1958年9月,卡塞姆政府颁布《第30号土地改革法》,对建立农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解放生产力作出规定。1961年、1963年阿里夫政府在修改土地改革法中,对农业管理制度作了调整。1970年贝克尔政府颁布《第117号农业改革法》,1975年颁布《第90号库尔德斯坦自治区所有制法》。两项法令规定,必须根据土地质量、交通、水源及地区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所有权重新进行调整,在把土地公正、无偿地分配给农民的同时,组织农业合作社,共同生产和分配。70年代中期以来,伊拉克政府明确提出“农业是永久石油”的口号,颁布一系列法令,推行农业改革措施:(1)规定农业发展目标,增加农业投资。政府将把粮食自给作为农业发展的最重要目标,强调农牧业并重,决定重点开发南北两片天然牧区,鼓励建立家庭饲养场。(2)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组织,可建立国营农场、集体农场、合作社和个体企业和大型现代化农业综合企业。(3)规定全面培训农业干部,实行科学种田。.(4)规定合理开发、利用水利资源,扩大农田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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