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区域保护确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页(383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108条规定,《农法》第112-2条内容:(1)因产品的质量或因其地理位置应予以保护的农业区可以被列入受保护的农业区范畴。经市镇城市委员会的建议或同意之后,在农会以及在被控制的产地命名区域的国家产地命名研究院和省农业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和公开调查之后,由省法令确定受保护的农业区。在此类区域种有树木的地块对此决定不构成障碍。(2)在对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加以改变严重地影响了被保护农业区的农艺、生物和经济潜力时,应当将这一改变提交农会和省农业指导委员会决定。若其中一个对此持否定态度,只有在省长的动议决定下方可批准相关改变。(3)当利用方式的改变在城市规划法允许的范围之内时,或当土地在城市规划文件土地占用规范范围之内时,这一改变不必提交上段条款。(4)本条款的实施方式由行政法院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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