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村促进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页(314字)

韩国《农村现代化促进法》第4章事业实施中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可根据职权或事业实施者按本法提出申请,对预定实施农地改良事业的地区进行调查并依法批准。(2)农业振兴公社拟实施农业机械化事业时,须按农水产部长官规定编制年度事业计划,取得农水产部长官认可。必要时,国家可向农机制造者、购买者或经营者提供补助和贷款。(3)农业振兴公社拟实施农民住宅改善事业时,须制定事业计划,取得农水产部长官认可。必要时,国家可向农民住宅改善事业实施者提供补助或贷款。(4)为实施农地改革事业或农民住宅改善事业,必要时可对实施区内土地或建筑物征用、使用、清除或变更,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失给予必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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