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烟草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页(557字)

韩国《烟草事业法》第5章罚则中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只能由公社制造烟草的规定制造烟草者,处以三年以下的拘役或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并科之,未遂犯也予以处罚。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一年以下的拘役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规定制造烟草代用品者;(2)未按规定的警告文句或制造有违反规定的警告文句的表示的制造烟草者;(3)违反规定作关于制造烟草的广告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不按规定的耕作契约耕作烟草者;②违反规定采集或占有烟草种子者;③违反规定不接受零售者的指定向消费者销售制造烟草或向消费者供给制造烟草者;④违反规定不进行注册就从事制造烟草的进口销售业或批发业者;⑤违反规定不进行销售价格的申告者;⑥违反进出口烟草种子和烟叶的规定者;⑦不履行对清除规定的广告物等有必要的命令或措施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违反规定销售制造烟草的零售者;②违反零售者不得从公社、进口销售业者、或批发业者之外处接受制造烟草的零售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不按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制造烟草的;②违反规定将特殊用制造烟草销售到其他用途上的;③违反规定改变制造烟草的包装和内容销售或销售破损或污染的制造烟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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