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收购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2页(229字)

韩国1963年《粮食管理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为了调节粮食的供需,维护其合理的价格,可命令由总统令所规定的粮食生产者或所有者向政府或政府所指定者出售粮食。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必要时,经总统承认,可把全部或部分购粮款预付给生产者、农业协同组合或农地改良组合。获得预付款者,须按政府收购价向政府交纳粮食。有天灾、地变等原因,可返还预付款或由其他谷物替代,如规定时间内未交纳现货或预付款时,须加算5分利息向政府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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