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比绍食品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0页(248字)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1992年《关于建立食品健康管理系统的法案》第3部分规定了食品卫生管理合作委员会应遵循的规则及对欺诈与掺假的处理。对于欺诈行为除了执行现行经济活动的立法外,还要给予那些企图进行诈骗或已经诈骗的个人及其中间媒介以额外的处罚。涉及到原料质量、数量、型号、品种、产地、成分、可能用途、使用方法和预防措施的第三方也要受到处罚。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为了欺诈而在生产或销售中的某一环节中没有通过合法手续或以次充好,应用了不精确的测量设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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