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种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6页(347字)

朝鲜解放后,为发展粮食生产,制定了良种繁育推广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朝鲜实行全国统一试验、繁殖、推广体制。凡是选育过程中的杂交种,只能在旱田作物的实验场和五个育种场进行试验鉴定和小量繁殖;品种育成后,应经三年区域适应性鉴定,并由国家品种审议委员会(由农业委员会委员长任委员长,农业科学院院长和农委会副委员长任副委员长,每种作物参加一位科学家组成)审定批准,发给育种证后,才可交由农业科学院管辖的15个原种场繁殖。按照规定,朝鲜各道设有种子管理所。管理所的任务是负责从原种场领取亲本种子,交给道内的五、六个制种农场配制单交种或三交种。生产的杂交一代果穗必须直接送道种子加工厂烘干、脱粒、分级、消毒。最后由各郡种子管理所按计划分给各合作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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