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苗品种注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7页(226字)

韩国1981年《种苗管理法》规定,种苗业者对于拟生产的种苗的种类和品种,须按规定向农水产部长官注册。《种苗管理法施行令》规定,种苗业者拟注册规定生产的种苗种类和品种时,应在种苗注册申请书上附上注册种苗特性表、注册种苗数量成绩表,标有比例尺的彩照,向农水产部长官提出。农水产部长官接到注册申请后,在种苗审议会审议之前,认为有必要进行栽培试验或实地调查时,可指派接受种苗检查委托者进行栽培试验或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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