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要农作物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7页(384字)

日本是个较早重视主要农作物的品种改良及良种普及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后,国立试验场正式开始了科学育种事业,不久在国内建立起新的育种体制,根据自然条件,把全国分成若干育种区,由国库负担经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育种体制进一步调整,国立、公立和民间一起搞育种事业,推动了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加快了农业生产力发展。1951年,日本国会颁布《主要农作物种子法》。1978年又进行了修订,由7条组成。该法主要对种子的国家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主要农作物的优良种子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在种子生产方面,把在种子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采取其他补助措施作为目的,为此制定种子法。本法所称“主要农作物”的用语定义是,系指水稻、大麦、裸麦、小麦和大豆。该法律颁布后,政府发布《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令》、《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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